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
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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