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或督導費、加班費及開
  會費,由本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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