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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支付處當日收到各機關手續完整之付款憑單經完成審核程序後,應隨時 簽發市庫支票。但郵寄存帳支票為配合郵局、銀行作業時間,最遲應於 次日上午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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