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
  若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
  表大會。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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