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
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
並收回。
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產籍註
銷、移轉登記、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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