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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建築物、船舶、機械、工具、器具、及其他營業上之設備,因擴充換置, 改良、修理之支出,所增加之價值或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者,為資本 之增加,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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