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身心障礙成人之終身學習,訂定相關工作計畫,
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終身學習活動,並定期檢核實施之成效;其辦理機關
、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對於主管機關之定義,將「政府」修正為
    「各級主管機關」,以資明確;復為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
    四條第五項有關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
    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身心障礙成人之終身學習,爰酌作文字修正
    ;另增列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工作計畫,並定期檢核實施之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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