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
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
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
查。
〔立法理由〕 一、前兩項由原第三十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二、為使特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避免重複調查,學校於發
現行為人疑似涉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就事件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
間、樣態等,請行為人曾服務之學校進行普查,以釐清其行為情節及
被害學生人數等,爰增訂第三項。
三、現行實務運作若不同事件有同一行為人,多採併案調查,為利實務運
作,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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