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其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園管局得要求
船邊或機邊提貨,有關港口、機場不得計收倉儲費用。
〔立法理由〕
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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