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
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
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
    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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