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申請經營設立海難救護業,應備具左列文件,送所
  在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負責人名冊。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四、營業計畫書。
  五、資本總額。
  六、預定籌備期間。
  前項申請,交通部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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