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友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產假四星期。
  前項工友受僱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
  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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