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語言治療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語言治療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
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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