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保存維護計畫,應依登錄個案需求為之,其內容如下 : 一、基本資料建檔。 二、調查與紀錄製作。 三、傳習或傳承活動。 四、教育與推廣活動。 五、保護與活化措施。 六、定期追蹤紀錄。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