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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代噴農藥)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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