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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 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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