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
  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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