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
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客
戶,並應彙整所屬客戶之意見通知期貨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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