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委託人違約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或有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
事由者,證券商得解除或終止其受託契約,並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
之規定辦理。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或終止受託契約:
一、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
二、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外國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業務。
三、停業、歇業、破產、解散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四、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
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帳戶,並於委託人結清債務後
,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所收受委託人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委託人
之款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