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經提存所主任審核,認應准許者,應作成發還提
存物通知單(附式八),通知同院會計室核對登帳資料,編製支出傳票,
並由出納室檢出「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
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主辦出納印鑑章並查對身分資
料後發給聲請人。
聲請人領取前項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
影本二份附卷)及取回或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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