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
    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
    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
    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
    部銓敘審定。
〔立法理由〕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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