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對前條之申請案件,由本府社會局會同工務、地政、消防、衛生等相關
  單位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許可立案及發給立案證書,並報請
      內政部兒童局備查。
  二、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立案之申
      請;其得為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亦駁回立
      案之申請。
  三、機構用地不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之規定,而其他應具備文件符合規定者,必要時得先發給
      同意興辦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由申請機構於期限內依法辦理用地
      變更及完成建築物興建,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審查後,依前二款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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