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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縣規則之訂定,應先送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報縣務會議審議通 過。 本府設法規審查委員會,掌理法規審查事項。其組織及審查程序,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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