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督導村(里)民大會及各列席機關(單位)人員之差旅費或誤餐費,由
  各機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