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綜合性機構,其設置標準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其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
  板面積、人員應依標準較高者之規定,其設備、人員性質相同者得併同
  設置;機構兼收身心障礙兒童者,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身心
  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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