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人員如因案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原(寄)籍縣(市) 政府於接得軍方通知後,應即核對資料確實登記,併將其判刑起訖日期 轉知原學校停止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或原機構停止保留底缺或工作, 俟服役期滿退伍後,再予輔導就學或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