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雇主辦理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定申請聘僱許可事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已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及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免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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