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
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
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
完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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