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聯社得設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項業務:
  一、信用部-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醬、醋、雜貨、布匹、農具、種籽
      、肥料、農具、家禽、家畜、樹苗、機器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
      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牧畜、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
      製醬油、釀醋、編織、機器、磨麵及一切日常生活用品之製造等業
      務。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
      井、浴室、理髮室、衛生所、公墓等項。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之使用,如電力、
      水力等業務。
  六、保險部-辦理社員人壽、財產物等保險,及再保險等業務。
  七、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業務,得由理事會斟酌緩急,分別先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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