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
  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
  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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