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
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但校長為軍職人員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
職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停職之人員,其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結果未認定所涉行為屬實
,或經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
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本法或其他法律申請復職,及
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校長、學校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
人員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且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
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期間,不得受理其退休(伍)或資
遣案之申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
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爰增訂第一項本文,定
明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得
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以利調查之進行。另依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第六款規定,軍官、士官於停職屆滿三個月
者,即發生免職效果,與公務人員停職之性質不同,且部分軍事學校
校長之調整及停職屬統帥權範疇,非學校主管機關可核定,爰增訂第
一項但書,定明學校校長為軍職人員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
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校長停止其職務後,其所涉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結果未認定所涉
行為屬實,或經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
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形,得依法申請
復職,以維護其權益。至停職期間之薪俸,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公務
人員俸給法、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補發其停職期間全部本
俸(薪)、年功俸(薪)。又私立學校校長非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
適用或準用對象,且其薪資由董事會決定,為期明確,依規定補發相
當之給與,爰增訂第二項。
四、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規範涉有校
園性別事件之人退休(伍)或資遣案,學校必須審酌教職員、公務員
或軍職人員之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
法核予停職或免職等情形後,作成相關人事行政行為,始可決定是否
同意退休(伍)或資遣案,俾利調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避免事後因
為法律關係變動,產生須追討退休(伍)金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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