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保存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號碼、活動日期、
活動區域、時間、高度、位置之連續紀錄、飛航時間、飛航性質、操作人
員姓名、登錄飛航資訊及維護或修理、改裝等紀錄,並保存二年。
〔立法理由〕 為明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保存活動紀錄之內容,考量活動區
域係為飛航活動前申請時所劃設之一定範圍,而飛航軌跡則為遙控無人機
飛航時所對應之時間、高度、位置等資料,兩者均有保存備查之必要,爰
刪除「或飛航軌跡」,並增加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
定登錄飛航資訊等紀錄,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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