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
醫事檢驗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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