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
    資訊。
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
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亦應說明無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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