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語言治療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
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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