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雙方廢棄物之
輸入輸出,應優先依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前項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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