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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 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 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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