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
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
公告。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
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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