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受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於委託人委託時,應預先收足買進價款
  或賣出股票,如未成交即予返還,其買進價款及賣出股票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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