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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受託買賣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於委託人委託時,應預先收足買進價款 或賣出股票,如未成交即予返還,其買進價款及賣出股票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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