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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 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 物之處所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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