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拒絕之:
一、依調處事由之性質、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經審慎評估
    後,可認為不能調處或顯無調處之必要或調處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曾依其他調處(解)程序經調處(解)不成立者。
〔立法理由〕
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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