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轄區內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 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 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輔導。 前項檢查結果,本市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