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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立案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 機構應於立案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備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文件 申請換發證書,經審核通過予以換證。機構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機構內 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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