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立案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
  機構應於立案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備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文件
  申請換發證書,經審核通過予以換證。機構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機構內
  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