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撤銷立案者,原設立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但有前條第五
  款之事由,經撤銷者,不得再申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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