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應於每年年度結束時,查明逾發票日期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分別轉知原簽發付款憑單之支用機關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收入
    科目繳款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庫。
二、填具「澎湖縣庫逾五年支票註銷暨核定簽發同額支票繳款通知書」,
    逐筆註銷其未兌縣庫支票紀錄,並據以簽發「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
    之同等金額縣庫支票,連同上項繳款書逕行解繳縣庫。
前項已繳庫款項之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
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應由原編製付款憑單之機關向財政處申請收入退
還。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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