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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程序委員、議事日程之規定)
縣、市議會設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其設置辦法由縣市議會訂定 ,並報請省政府備查。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關於議員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 四分之一。 議事日程應報請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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