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因徵收而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完全消滅時,其原供佃農使用之房 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房舍原有房捐負擔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依其全年房捐還元折算價 額,扣除佃農所投施之資金及勞力後徵收之。但依習慣於耕地買賣 時不另計價者,仍從其習慣。 二、房舍由地主與佃農共同使用者,由雙方協議處理。 前項房舍如供地主家廟宗祠使用者,得經地主之申請,免予附帶徵收。 但原供佃農使用部分,仍依原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