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耕地因徵收而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完全消滅時,其原供佃農使用之房
  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房舍原有房捐負擔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依其全年房捐還元折算價
      額,扣除佃農所投施之資金及勞力後徵收之。但依習慣於耕地買賣
      時不另計價者,仍從其習慣。
  二、房舍由地主與佃農共同使用者,由雙方協議處理。
  前項房舍如供地主家廟宗祠使用者,得經地主之申請,免予附帶徵收。
  但原供佃農使用部分,仍依原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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