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較低資產帳戶應依下列程序之一審查:
一、居住地址審查:申報金融機構依證明文據保存之紀錄,審查帳戶持有
    人之現居地址。
二、電子紀錄搜尋:依申報金融機構保存之電子紀錄,審查帳戶持有人有
    無下列指標:
    (一)具外國居住者身分。
    (二)具外國之現居地址或通訊地址。
    (三)具外國之電話號碼,且無我國電話號碼。
    (四)存款帳戶以外之金融帳戶有約定轉帳指示,將資金轉至外國之
          帳戶。
    (五)被授權人或被授權簽名人具外國之地址。
    (六)僅具外國之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
依前項第一款確認帳戶持有人之現居地址於應申報國者,該帳戶持有人視
為該國之居住者,該帳戶屬應申報帳戶。
依第一項第一款未能確認帳戶持有人之現居地址,應依同項第二款電子紀
錄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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