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
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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