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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
指導教師應於每期研習活動結束一週內,提出符合申請結業證書資格之 學員名單,供輔導組製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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